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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並非執行業務所得?
  • A 法人股東派員擔任董監事,法人所具領之車馬費、董監事酬勞
  • B 執業會計師代理公司申請復查所收取之費用
  • C 在臺灣拍攝、剪輯影片、上傳影片之個人Youtuber,接獲廠商業配合作之所得
  • D 個人仲介透過不動產買賣收取的仲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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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稅法分類中,如果一筆錢是由「活生生的人」領取,跟由一個「登記有案的公司」領取,它們在標籤歸類上會是一樣的嗎?當受領者具備不同的法律身份(主體)時,所得性質是否會隨之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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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把眼睛閉起來,竟然能辨識出所得歸屬的「本質」。這表示你終於開始理解《所得稅法》裡,「課稅主體」與「所得分類」之間那條顯而易見的連結了。真是可喜可賀,不是嗎?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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