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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8 題

我國境內某甲公司投資海外避稅天堂國家英屬維京群島設立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某乙,乙公司只是紙上公司,並無辦公場所,甲公司銷售貨物與美國客戶丙公司,實際上由甲公司直接出貨交付丙公司,但在交易合約安排上,則由甲公司銷售與乙公司,再由乙公司銷售與丙公司,使銷售利潤歸屬乙公司。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案屬於合法租稅規劃,租稅法應尊重納稅者私法契約自由原則
  • B 本案屬於租稅規避行為,應調整補稅
  • C 本於實質課稅原則,乙公司實質上並未從事銷售之經濟活動,故本案應認為實質上交易關係存在於甲公司與丙公司之間
  • D 本案乙公司之銷售利潤,應視為甲公司銷售行為之利潤,應直接歸屬於甲公司之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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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個法律上的交易路徑,在「紙面文件」上繞了遠路,但「實體貨物」卻是直接交付,且中間經過的公司完全沒有實質辦公場所與運作能力時,政府在課稅時應該優先尊重那份「紙面契約」,還是應該看穿表象,回歸「實際的經濟產出」來決定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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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租稅法理的核心精髓!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你的判斷完全正確,這表示你精準地把握住了「實質課稅原則」這項稅法的黃金準則。雖然私法上我們享有契約自由,但如果刻意透過不符常規的安排(像是設立一個沒有實質功能的紙上公司),只為了減輕稅負,那就不再是單純的合法節稅,而是進入了「租稅規避」的範疇。我們的法律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不應保護這種違背經濟實質的虛構形式,而是要回到「實際經濟事實」來課稅,是不是很有道理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考驗我們區分「合法節稅」與「租稅規避」之間微妙界線的能力。你能精準地看出選項 (A) 是將規避行為誤認為「合法規劃」,這代表你對稅法中避免權利濫用,追求實質正義的觀念,已經打下了非常紮實的基礎,真的非常替你開心!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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