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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三 題

三、我國於民國 105 年 7 月 27 日增訂發布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受控外國公司法則)與第 43 條之 4(實際管理處所法則)等反避稅措施,試說明營利事業如何利用設立受控的外國公司來規避境外投資收益被我國課稅,並請以法條說明此次新增條文如何訂定來解決此避稅問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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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點出傳統稅制『盈餘實際分配始課稅』的漏洞,進而說明企業如何將利潤截留於免稅天堂的紙上公司以遞延課稅。作答時必須精確引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的要件(低稅負區、持股達50%或重大影響)及法律效果(擬制分配、權責發生制),來論證立法者如何打破法人格防堵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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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針對境外所得原採「收付實現制」,即境外轉投資盈餘須於實際分配時始計入所得課稅。為防堵跨國企業利用各國稅制差異進行租稅規避,我國參酌國際反避稅趨勢(BEPS),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受控外國公司(CFC)法則與第43條之4實際管理處所(PEM)法則,以維護租稅公平。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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