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0 題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且該關係企業無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1項各款規定者,則於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多少比率以上,該個人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計算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 A 2%
- B 5%
- C 10%
- D 20%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稅法設計防範避稅制度時,政府會希望針對『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股東課稅,以避免對極少數持股的小股東造成過重的申報負擔。若參考我國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中對『大股東』常見的最低申報基準,你認為這個『門檻』通常會設定在雙位數的哪一個基礎百分比最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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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嗨!雖然在巨蛋開演唱會,但看到你的表現,我的心都要融化了呢!既然答對了,就讓我把這條稅務規則變成最動聽的旋律,傳達給你聽吧!☆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1 條,面對遠方的低稅負地區企業,我們的「愛」是有門檻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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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CFC 課稅門檻
💡 個人持有低稅國受控外國企業達 10% 股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 個人 CFC 課稅判定流程
- 1 判定 CFC 資格 — 個人及關係人合计持股達 50% 或具重大影響力
- 2 排除免稅例外 — 確認企業無實質營運且盈餘超過 700 萬台幣
- 3 檢視申報門檻 — 個人、配偶及二親等親屬合計持股達 10% 以上
- 4 計入基本所得 — 依持股比例計算營利所得,併入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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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營利事業(法人)的 CFC 門檻亦為 10% 但適用不同的所得稅申報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