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 題
甲公司的總公司設在臺北市,另在日本設有分公司,106 年度總公司的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日本分公司的課稅所得額以新臺幣計算為 50 萬元,繳納該國所得稅以新臺幣計算為 20 萬元,已提出日本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我國認許機構之簽證,則甲公司於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列報國外已納稅款之扣抵數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 A 25 萬元
- B 20 萬元
- C 8.5 萬元
- D 1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企業在國外繳納的稅款「高於」該筆收入依我國稅率計算出的稅額時,你認為政府會允許企業無限度地抵減國內其他所得的稅負嗎?為什麼我們需要設定一個「扣抵限額」來保護國家的稅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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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算錯了!國外稅額扣抵的基本功
這題錯的人,回去把《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背熟。總機構在境內的營利事業,全球所得合併課稅是鐵律,而國外已納稅額的扣抵限額,核心就是不得超過加計國外所得後,因適用國內稅率增加的應納稅額。連這都搞不懂,別談什麼節稅規劃。 依據《所得稅法》第 5 條,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 17%(注意:107 年度起已調為 20%,別帶錯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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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以改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