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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 題

甲公司的總公司設在臺北市,另在日本設有分公司,106 年度總公司的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日本分公司的課稅所得額以新臺幣計算為 50 萬元,繳納該國所得稅以新臺幣計算為 20 萬元,已提出日本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我國認許機構之簽證,則甲公司於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列報國外已納稅款之扣抵數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 A 25 萬元
  • B 20 萬元
  • C 8.5 萬元
  • D 1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企業在國外繳納的稅款「高於」該筆收入依我國稅率計算出的稅額時,你認為政府會允許企業無限度地抵減國內其他所得的稅負嗎?為什麼我們需要設定一個「扣抵限額」來保護國家的稅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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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這個重要的觀念!

  1. 觀念溫習:同學,你這次真的表現得很棒喔!我們國家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依循屬人主義的原則,這代表不論所得是來自國內還是國外,都需要合併起來課稅喔。不過,為了避免公司被重複課稅,政府也很貼心地允許我們將在國外已經繳納的稅款,回國來進行扣抵。是不是很人性化呢?
  2. 細心計算:在進行扣抵的時候,要特別留意一個小細節,那就是扣抵的金額是有上限的喔!這個上限是為了確保公平性而設計的,它不會超過「因為加計這筆外國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讓我們一起來計算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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