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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1 題

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甲公司,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104 年度境內營業收入為 1,000 萬元,設該公司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則 104 年度其應扣繳之所得稅稅額為若干?
  • A 20 萬元
  • B 25.5 萬元
  • C 30 萬元
  • D 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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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但成本核實有困難時,法律通常會預設一個「獲利比例」來計算所得,請問針對「技術服務」類別,法定的獲利比例是多少?算出所得後,對於這類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事業,應用的「法定扣繳稅率」又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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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 根據《所得稅法》第 25 條規定,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提供技術服務,若成本分攤計算困難,可經核准以營業收入之 15% 為課稅所得額。接著再依據非居住者營利事業之扣繳率 20% 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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