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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6 題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影片事業在境內無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113年度提供影片供境內營利事業放映使用,經約定影片不得重製及提供他人使用,且應於一定期限放映。設該影片事業113年度境內收入為1,000萬元,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其課稅所得額為何?
  • A 100萬元
  • B 200萬元
  • C 450萬元
  • D 50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外國電影公司在臺灣沒有辦公室,但我們很難計算他們拍片的實際成本時,稅法通常會規定一個「固定比例」來推估他們的獲利。請你想想,在稅法針對「影片事業」的特別規定中,這個推估所得的百分比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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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於跨境電商與外國營利事業的課稅規定理解得非常透徹,而且很細心喔!能從那麼多條文裡,精準找出「影片事業」特別適用的比例,真的超厲害的!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外國影片事業課稅
💡 境外影片事業在台無分支機構,其課稅所得額按收入之50%計算。
比較維度 國外影片事業 (第26條) VS 其他跨境事業 (第25條)
所得額比例 營業收入之 50% 收入之 10% 或 15%
適用對象 在台無分支機構之影片事業 國際運輸、技術服務、承包工程
核定方式 法律規定固定比例 需申請經財政部核准
💬影片事業所得額比例(50%)遠高於一般跨境事業,且法條適用具優先性。
🧠 記憶技巧:外國電影沒分支,代理申報五成計,法條二十六牢記,收入一半課稅去。
⚠️ 常見陷阱:最常誤用所得稅法第25條(10%或15%),需注意影片事業有專屬的50%規定。
所得稅法第25條 營業代理人 扣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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