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5 題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甲公司,112 年度在境內之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同年度在美國之分公司所得額為 800 萬元、已納美國所得稅 180 萬元;另在日本之分公司為虧損 300 萬元,甲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得自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之國外所得稅金額為多少?
- A 200 萬元
- B 180 萬元
- C 160 萬元
- D 1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家公司在多個國家設有分公司,有些盈餘、有些虧損,在計算「國外所得」時應如何彙整?此外,當國外實際繳納的稅額,高於依本國稅率計算出的「因國外所得而增加的稅額」時,法律規定應以哪一個金額作為扣抵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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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境外稅額扣抵
💡 境外所得應併計課稅,但扣抵額以增加之稅額為限。
🔗 境外稅額扣抵計算流程
- 1 彙總所得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境外虧損)
- 2 算總稅額 — 彙總所得 × 稅率 = 全球應納稅額
- 3 算出限額 — 全球應納稅額 - 僅境內所得之稅額
- 4 擇低扣抵 — 比較國外實繳稅額與限額,取小者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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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注意:若國外實繳稅額超過限額,超限部分不得扣抵且不能遞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