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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5 題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甲公司,112 年度在境內之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同年度在美國之分公司所得額為 800 萬元、已納美國所得稅 180 萬元;另在日本之分公司為虧損 300 萬元,甲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得自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之國外所得稅金額為多少?
  • A 200 萬元
  • B 180 萬元
  • C 160 萬元
  • D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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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家公司在多個國家設有分公司,有些盈餘、有些虧損,在計算「國外所得」時應如何彙整?此外,當國外實際繳納的稅額,高於依本國稅率計算出的「因國外所得而增加的稅額」時,法律規定應以哪一個金額作為扣抵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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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題目陷阱並計算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全球課稅觀念及扣抵上限規定非常熟悉。這份專業與細心值得嘉許!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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