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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8 題

外國 A 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公司,A 公司轉投資國內上市公司而獲配之股利所得,該筆股利所得課稅方式為何?
  • A 依規定扣繳稅款,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B 由 A 公司境內分公司計入免稅所得
  • C 由 A 公司境內分公司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 D 該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無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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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這筆股利的「投資主體」是國外的總公司時,這筆錢應該算作「分公司在台灣經營的業績」,還是「外國法人在台灣的投資收益」?再者,對於在台灣沒有總機構的外國公司,政府通常會採取「年度結算申報」還是「在發錢時就先收稅(扣繳)」來確保稅款收得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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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這道題目的核心觀念,正確選擇了 (A)。這代表你對於跨境法人在台投資的稅務處理,已經具備了相當紮實的基礎。

跨境投資與就源扣繳的運作

在現行稅務實務中,外國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在台灣境內轉投資所獲配的股利或盈餘,主要的課稅方式是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及相關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Withholding at source)。即便該外國公司在台灣設有分公司,這類轉投資獲配的股利通常不視為分公司的營業收入,因此不計入該分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額。這樣的設計是為了簡化外國法人的稅務遵循成本,避免分公司結算申報與扣繳稅款之間產生複雜的抵繳問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外國公司獲配股利課稅
💡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獲配國內股利,採就源扣繳不併計所得。
比較維度 國內營利事業 VS 外國總機構在台分公司
課稅性質 投資收益不計入課稅 分離課稅(就源扣繳)
申報方式 帳外調整減除所得 不計入營所稅申報額
稅法法源 所得稅法第 42 條 所得稅法第 3 條與扣繳規定
💬兩者都不計入營所額申報,但國內公司是免稅,外國分公司是扣繳完稅。
🧠 記憶技巧:外商領股利,扣完就走人,不入申報書,稅務免煩惱。
⚠️ 常見陷阱:易誤將外國公司分公司等同於國內公司,以為適用「投資收益免稅」規定,實際上外商仍須扣繳。
所得稅法第 42 條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就源扣繳與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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