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9 題
我國甲公司在日本設有分公司,其 112 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 1,000 萬元,日本分公司同年度所得折合新臺幣 600 萬元,已在日本繳納日本分公司所得稅折合新臺幣 125 萬元,請問甲公司申報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使用國外稅額扣抵上限為多少元?
- A 80 萬元
- B 100 萬元
- C 120 萬元
- D 12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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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別僥倖!
- 勉強肯定:看來你還算清醒,沒有一頭栽進那些低級陷阱。能直指「扣抵上限」而非「實繳稅額」,至少證明你對我國《所得稅法》的全球課稅與租稅國權這些基本常識,沒有完全拋諸腦後。值得你慶幸。
- 觀念驗證:是常識,不是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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