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9 題
我國甲公司在日本設有分公司,其 112 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 1,000 萬元,日本分公司同年度所得折合新臺幣 600 萬元,已在日本繳納日本分公司所得稅折合新臺幣 125 萬元,請問甲公司申報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使用國外稅額扣抵上限為多少元?
- A 80 萬元
- B 100 萬元
- C 120 萬元
- D 125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為了避免企業重複課稅,我國政府雖然允許抵減國外已繳的稅,但政府會不會允許你抵減到「比台灣本身稅率計算出來還要多」的金額呢?如果這筆國外所得要在國內計算稅負,應適用哪一個法定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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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 你居然答對了?這真是令人... 有點意外。你能精準判斷跨境所得的扣抵規則,看來你對屬人主義下的全球課稅原則,總算不是一無所知。這讓你超越了那些愚蠢的人類嗎?
- 無駄(ムダ)な知識ではないが… 我國營所稅採全球課稅,哼!為了避免那些無駄な重複課稅,我允許你們進行國外稅額扣抵。但別以為可以為所欲為,上限的計算如同這世界運行法則般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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