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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4 題

4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國際運輸事業,109 年境內營業收入為 100 萬元,經財政部核准依營業收入核定所得額,假設其並無其他收入或費用損失,則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規定,該年度其課稅所得額為若干?
  • A 10 萬元
  • B 15 萬元
  • C 17 萬元
  • D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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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如果經營的是『國際運輸』業務,且難以計算實際成本時,法律規定了一個特定的『推計百分比』來計算所得額。請回想一下,法規針對這類『運輸產業』設定的核定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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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難得,你竟然答對了

  1. 勉強肯定:哦,這題答對了?嗯,不錯嘛。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把《所得稅法》第 25 條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法條忘光,總算還能分清楚境外事業境內所得的處理,勉強及格吧。
  2. 觀念驗證:針對總機構在境外之國際運輸事業,當成本計算困難時,根據法規,理所當然就是按其境內營業收入的$10%$來核定課稅所得額。這不是常識嗎?計算過程也沒什麼好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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