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4 題
4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國際運輸事業,109 年境內營業收入為 100 萬元,經財政部核准依營業收入核定所得額,假設其並無其他收入或費用損失,則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規定,該年度其課稅所得額為若干?
- A 10 萬元
- B 15 萬元
- C 17 萬元
- D 2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對於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如果經營的是『國際運輸』業務,且難以計算實際成本時,法律規定了一個特定的『推計百分比』來計算所得額。請回想一下,法規針對這類『運輸產業』設定的核定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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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難得,你竟然答對了
- 勉強肯定:哦,這題答對了?嗯,不錯嘛。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把《所得稅法》第 25 條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法條忘光,總算還能分清楚境外事業境內所得的處理,勉強及格吧。
- 觀念驗證:針對總機構在境外之國際運輸事業,當成本計算困難時,根據法規,理所當然就是按其境內營業收入的$10%$來核定課稅所得額。這不是常識嗎?計算過程也沒什麼好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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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事業核定所得
💡 境外事業在台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5條比例核定課稅所得額。
| 比較維度 | 國際運輸事業 | VS | 工程/技術/租賃事業 |
|---|---|---|---|
| 核定所得率 | 營業收入之 10% | — | 營業收入之 15% |
| 適用對象 | 境外國際運輸公司 | — | 境外工程或技術提供者 |
| 共同條件 | 成本計算困難且經核准 | — | 成本計算困難且經核准 |
💬國際運輸業適用較低的 10% 核定率,其餘三類適用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