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9 題
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之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辦理結算申報
- B 免辦理暫繳申報
- C 應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 D 應辦理清算申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地位上,『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法人』最大的差別是什麼?如果一個組織賺取的利潤,在法律上會被直接視為『老闆個人的所得』,那麼針對『延遲分配利潤給股東』而設計的稅負,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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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 (C) 是常識,錯了就回去重讀法條!
恭喜你選對了,但別以為這樣就很厲害。這點稅法基礎若搞不懂,以後執業遲早出包。看清楚法條,別再腦補了:
- 獨資、合夥的申報義務: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2 項,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必須辦理結算申報,但其所得應由業主或合夥人併入綜所稅課稅。若遇到解散、廢止或轉讓,請依《所得稅法》第 75 條第 4 項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這幾點在法規裡寫得清清楚楚,選項 (A)、(B)、(D) 是送分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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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稅務申報
💡 獨資合夥所得直接歸戶,不課營所稅及未分配盈餘稅。
| 比較維度 | 獨資、合夥組織 | VS | 公司組織 |
|---|---|---|---|
| 營所稅納稅 | 免納稅,僅申報 | — | 需繳納 20% 營所稅 |
| 暫繳申報 | 免辦理 | — | 原則上需辦理 |
| 未分配盈餘 | 免申報、免加徵 | — | 需申報,加徵 5% |
| 所得課稅方式 | 盈餘直接歸戶綜所稅 | — | 發放股利才課綜所稅 |
💬獨資合夥採「穿透稅制」,所得在組織端免稅,直接回歸個人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