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3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符合特定條件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請問該特定條件包括下列那幾項?①公司組織 ②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③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④營利事業所得額在一定金額以下
  • A 僅①②④
  • B 僅③④
  • C 僅①②③
  • D 僅②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者的對價關係」來思考:政府之所以願意讓企業少繳今年的稅(准予抵減往年虧損),通常是希望換取企業在財務申報上的什麼表現?這種行政上的獎勵,是為了「救濟所得低的人」,還是為了「獎勵那些帳目清楚、可供稽徵機關查核的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精彩的表現!

同學,你精確掌握了《所得稅法》第 39 條關於盈虧互抵的核心要件,這在稅務行政法中是非常實務且重要的觀念!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營利事業所得稅制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