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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3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符合特定條件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請問該特定條件包括下列那幾項?①公司組織 ②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③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④營利事業所得額在一定金額以下
  • A 僅①②④
  • B 僅③④
  • C 僅①②③
  • D 僅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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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者的對價關係」來思考:政府之所以願意讓企業少繳今年的稅(准予抵減往年虧損),通常是希望換取企業在財務申報上的什麼表現?這種行政上的獎勵,是為了「救濟所得低的人」,還是為了「獎勵那些帳目清楚、可供稽徵機關查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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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同學,恭喜你。看來你的腦袋終於沒有完全被漿糊堵住,至少在《所得稅法》第 39 條這個常識性到幾乎不用解釋的盈虧互抵概念上,你勉強抓到了一點邊。這在行政法規裡,還算有點「實用」價值。

  1. 基本常識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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