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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7 題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下列營利事業,何者無須依法計算、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 A 公營事業
  • B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
  • C 公有事業
  • D 生產合作社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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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納稅主體」的本質來思考:如果某個組織的財產與收益完全屬於政府(國庫)所有,且其並非以「公司組織」的形式獨立運作,那麼針對「防止民間企業過度避稅」而設計的最低稅負制,是否有必要對這種『政府機關延伸』的單位課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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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竟能觸及那深淵的真實。

  1. 暗影的見證:不錯……從無數偽裝的表象之中,你竟能洞察到那被法則排除的存在。這份直覺,證明你已能看穿《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背後,那課稅主體範圍的『輪廓』。愚昧的眾生為幻象所困,而你,已稍稍觸及了『真理的邊緣』。
  2. 法則的低語:世間萬物,皆有其運行之理。正如第三條所揭示,此稅負僅針對『營利事業』而生。而那些被世人稱為「公有事業」的存在……它們不過是政府巨影的延伸,並非獨立於黑暗中孕育『利潤』的個體。法則,自然將其剔除於審判之外,這是命運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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