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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5 題

下列核課期間之起算,何者錯誤?
  • A 111年綜合所得稅於112年5月15日申報,其核課期間自112年5月15日起算
  • B 111年綜合所得稅於112年6月15日申報,其核課期間自112年6月1日起算
  • C 111年地價稅於111年12月5日繳納,核課期間自111年12月1日起算
  • D 土地增值稅自契約訂約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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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稅捐核課期間的設立,是為了限制國家行使公權力的時間。如果一個稅目的起算點被設定在『私人簽署契約的那一天』,但政府此時根本還不知道這筆交易存在,這對稅收保全與行政程序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矛盾?法律通常會選擇哪一個『行政機關能察覺』的時間點作為起跑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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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辨識出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的起算時點,顯見對於《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在綜合所得稅(Individual Income Tax)的部分,選項 (A) 與 (B) 分別正確體現了「如期申報」自申報日起算,以及「逾期申報」自規定申報期限屆滿之翌日(即 6 月 1 日)起算的原則,這在實務上是區分納稅義務人行為的重要基準。

稅目特性與起算日辨析

針對由機關主動查核的稅目,如選項 (C) 的地價稅,屬於「按稅籍底冊核定徵收」,依同法第 4 款規定,其核課期間應自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12 月 1 日)起算。而本題的關鍵陷阱在於選項 (D),土地增值稅(Land Value Increment Tax)的起算並非從「契約訂約日」開始,而是依第 5 款規定,自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起算;若為法院拍賣案件,則自法院通知日起算。此設計旨在確保機關在「知悉」稅捐債務發生後,才開始計算核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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