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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監獄官] 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第 四 題

犯罪學研究顯示就業有助更生人復歸社會,減少再犯,但我國對於前科與就業有諸多相關限制,以民國 93 年司法院釋字第 584 號解釋為例,該解釋認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對於「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的限制並未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具合憲性。綜合前述研究與法規內涵,請分析以前科限制更生人就業的妥適性。(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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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首先聯想到「標籤理論」與「社會控制理論」在更生人就業上的應用,並以憲法「比例原則」(職務關聯性與時間合理性)檢視前科限制的妥適性。答題時須批判性分析釋字584號(可延伸至釋字749號的微調),最後從更生保護政策與法制面提出具體的改善對策,兼顧社會防衛與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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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就業是更生人建立社會連結、脫離犯罪循環的核心要素。然而,我國法制常基於「社會安全防衛」考量,對具特定前科者設立職業限制(如釋字第584號解釋)。此種限制雖具風險控管目的,卻可能與協助更生人復歸社會之刑事政策目標產生扞格,故有必要從犯罪社會學理論與法益權衡之角度,深入分析其妥適性。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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