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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醫師] 醫學(一)

第 100 題

醫師法規範之「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非醫師執行應由醫師執行之醫療行為
  • B 非醫師執行任何醫療行為
  • C 非醫師在醫師指示下,執行不需由醫師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
  • D 非醫師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需由醫師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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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在忙碌的醫療團隊中,如果所有大大小小的醫療行為(如換藥、注射)都規定必須由醫師「親自雙手操作」才算合法,那目前的醫護分工體系還能運作嗎?在「醫師指示」與「法律授權」的前提下,哪一種分工模式才既符合臨床效率,又不具備「違法擅自執行」的犯罪意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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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醫師法》第 28 條的核心!「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罰的是無照醫療非法越權。選項 (C) 描述的是臨床常見的團隊協作:只要該行為法律未規定必須醫師「親自」執行,醫事人員在醫師的指示/醫囑下進行操作(如護理師抽血、打針),就是合法的執行職務,而非擅自醫療。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Easy。這屬於醫法規的基本送分題,旨在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醫師親自執行」與「醫囑授權執行」的界限,對於未來進入臨床現場的權責分配至關重要。
📝 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界定
💡 區分「醫療核心業務」與「醫療輔助行為」之合法授權界限。
比較維度 合法執行/輔助 VS 擅自執行(違法)
執行主體 醫師或具資格醫事人員 不具醫師資格者
行為性質 非核心醫療輔助行為 診斷、處方、手術等
醫師指示 有醫師指示並符合常規 無指示或指示執行核心
法律效果 依法執行業務 醫師法28條刑事責任
💬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法律明定「需由醫師親自執行」之核心業務。
🧠 記憶技巧:核心醫師親自做,輔助醫囑可代勞;越權執行核心事,法律責任逃不掉。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以為只要有醫師「指示」,非醫師(如護理師、助理)就可以執行任何醫療處置,忽略了法律規定「需由醫師親自執行」的底線。
醫師法第28條 醫療輔助行為範圍 護理人員法業務範圍 密醫罪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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