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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05年 [公職醫事檢驗師]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某甲就其所有坐落於 A 縣土地,於 100 年 11 月申請建造農舍,於 100 年 12 月 24 日取得(100)農舍建字第 D 號建造執照,於竣工後,在 102 年 6 月 26 日取得 102 年第 E 號使用執照。直到 A 縣於 105 年初經檢舉,查得核發之 D 建造執照,其總樓地板面積已逾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9 條之規定,遂以 105 年 F 號函撤銷 E 使用執照,並通知某甲於文到 6 個月內依建築法第 55 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並於變更設計完妥後重新申請使用執照,逾期未辦或未改正完成,即應視為未依規定申請建築許可之建物,將移請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查處。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105 年 F 號函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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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見撤銷授益行政處分(建照/使照),應立刻聯想「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至第 121 條」。核心答題步驟有三:(1) 判斷除斥期間起算點(知悉時起算 2 年)、(2) 審查信賴保護要件(甲有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事由)、(3) 審查機關有無進行利益衡量(裁量權之行使),依此三層次論證函文的實體與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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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使用執照),其除斥期間應如何起算?又該撤銷處分是否符合信賴保護原則及利益衡量之要求?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105 年 F 號函經訴願維持原處分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處分機關遂以 105 年 G 號函,將 D 建造執照及 E 使用執照均撤銷,試問此 G 處分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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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機關重新作成處分的考題,首先應思考「行政法院為何撤銷前次處分(F函)?」由於使照是依附於建照核發,建照未撤銷前即逕行撤銷使照,違反了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其次,檢驗新處分(G函)一併撤銷建照與使照,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216 條的判決拘束力,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及第 121 條審查撤銷違法授益處分的要件與 2 年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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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處分機關受行政法院撤銷判決後,重為撤銷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 G 處分,是否違反行政訴訟判決之拘束力?其撤銷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 55 條: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一、變更起造人。二、變更承造人。三、變更監造人。四、工程中止或廢止。前項中止之工程,其可供使用部分,應由起造人依照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其不堪供使用部分,由起造人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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