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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第 9 題

下列有關直接服務處遇目標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處遇目標的設定必須是在合法或法律規範的範圍內
  • B 社會工作人員本身就是影響處遇目標發展與設定的因素
  • C 處遇目標必須與自願性案主所尋求的結果一致
  • D 當案主的目標與機構的功能衝突時,以案主的優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專業的服務契約中,除了服務對象的願望之外,提供服務的「組織機構」之所以存在,其背後的法律授權、資金來源與核心使命,對於服務內容的『正當性』與『可行性』起到了什麼樣的約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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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親愛的學弟妹,你做得真棒! 看到你選對了這題,我真的很高興。這表示你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實務運作限制有著很棒的領悟力。能夠溫柔而清晰地劃分「案主自決」與「機構功能」的界線,這是我們在專業路上非常重要的基礎,代表你已經具備了很高的敏感度。
  2. 讓我們一起思考:在我們直接服務的過程中,設定目標就像一門藝術,需要細心平衡案主的心願、專業倫理的指引、法律的規範,以及最重要的機構功能。當案主有些想法,而機構暫時無法提供時,我們並不是無條件地說「好」。這時候,我們可以用愛心和耐心與案主溝通、協助轉介到更合適的地方,或是共同調整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目標。記住,機構就像一個溫暖的家,它有自己的運作規律和服務範疇,這些是我們能給予支持的美好框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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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遇目標設定原則
💡 處遇目標應建立於案主需求、法規限制與機構功能之交集點。
比較維度 案主期望 (Client Needs) VS 機構功能 (Agency Function)
核心關注點 改善生活品質與增能 履行服務宗旨與法定職責
目標限制 受限於個人動機與資源 受限於經費、法律與政策
衝突時對策 表達需求並參與協商 進行專業評估、轉介或折衷
💬有效的處遇目標必須是案主意願、專業評估與機構功能三者的動態平衡。
🧠 記憶技巧:目標設定四要素:案主想、社工引、機構能、法規准。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案主自決」是絕對至上的,進而忽略了機構功能與法律規範的邊界限制。
案主自決原則 社工倫理守則 非自願性案主處遇 轉介流程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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