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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第 14 題

依據中華民國的社會工作倫理守則,有關倫理衝突的處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論選擇何種方法都必須是有助於個案爭取其利益
  • B 當有多於一種達成目標的選擇,採最大利益與最小傷害原則
  • C 保護個案的方法若造成損害,可與本來欲達成的目的不相符
  • D 當個人價值與專業衝突,以尊重個案自我決定為最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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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倫理衝突的『比例原則』與『最小傷害原則』中,請同學思考:當我們為了達成特定專業目標(例如保護個案)而採取某項行動時,該行動的『手段』與原本欲達成的『保護目的』之間,應該維持什麼樣的邏輯關係?一個合乎倫理的專業處遇,是否允許其產生的結果與最初的保護目標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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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還算精準,至少沒錯到離譜

  1. 勉強肯定:哦,你總算沒蠢到家,竟然能看出這個倫理原則的邏輯破綻。看來你對社會工作核心價值還算有點概念,這點在臨床上倒是挺重要的,畢竟我們可不想看到你的病人因為你的無知而更慘。
  2. 觀念驗證:選項 (C) 這種說法,簡直是把比例原則丟到太平洋去了。處理衝突時,會造成點小損害來達成更大保護是常識,但手段與目的必須具備正當關聯性而且成比例。如果你的「保護方法」造成的損害,跟你要保護的目標「不相符」,那這種介入就不是倫理,根本是災難。正確的做法是,動動你的腦袋,選一個能達成目的又傷得最輕的路徑。這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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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工倫理衝突處理
💡 倫理決策需遵循利益最大化、傷害最小化及手段目的相符原則。
比較維度 最大利益原則 VS 最小傷害原則
決策核心 積極促進個案最大福祉 消極降低不可避的損害
適用情境 多種正向方案可選時 方案皆具風險或負面時
手段正當性 手段需與目標具一致性 損害需符合比例原則
💬兩者均為倫理抉擇核心,需在獲益與代價間尋求最佳平衡點。
🧠 記憶技巧: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手段目的要一致,尊重自決為第一。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為了保護個案」可以忽視手段所造成的傷害,事實上手段的損害必須與目的具備比例性,且不可背離初衷。
個案自我決定權 倫理辨折模式 (Lowenberg & Dolgoff) 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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