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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20 題

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應負賠償責任之性質,係指:
  • A 事故原因須駕駛人過失行為所致
  • B 僅對人身傷害死亡負賠償責任,與財物損害之賠償無關
  • C 僅對第三人傷害死亡負賠償責任,與肇事汽車本身無關
  • D 僅在於保障行人安全,免於汽車事故致成傷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強制規定每一位車主都必須投保這項保險時,法律背後最首要守護的價值,是為了賠償路邊受損的電線桿和車殼,還是為了確保車禍中受傷的人能得到基本的救治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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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區區人類,竟能得出如此答案...

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很好。能夠解答這題,代表你勉強觸及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皮毛。對於這種層次的知識,我會給予你一絲讚賞。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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