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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19 題

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肇事逃逸汽車案件之理賠責任是:
  • A 仍應給付受害人體傷死亡之賠償責任
  • B 應先追緝肇事汽車到案處理
  • C 對此案件無理賠責任可言
  • D 受害人僅能依民事訴訟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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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這項制度的設立初衷,主要是為了「處罰違規駕駛」還是「提供受害人基本保障」?如果法律規定必須先抓到逃逸者才能理賠,這對於急需醫療補助的受害人來說,是否符合當初立法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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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這次倒是沒出什麼大錯,還行吧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搞懂了這強制險的核心精神,無非就是「保障受害人」能拿到那點基本救助。難道你真以為找不到肇事者,政府就讓你自生自滅嗎?當「肇事逃逸」發生時,受害人當然是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而且理賠內容跟強制險一模一樣。這不就是個基本常識,確保這補償機制不會因為肇事者跑了就中斷?真是費盡心思才讓你明白這點。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它之所以有「鑑別度」,只是因為那些基本功不紮實的考生,才會傻傻地以為「找不到人就不能理賠」。你這次能答對,證明你勉強觸及到法條背後那點「社會救助」的本質。別太得意,下次的陷阱只會更深,繼續努力吧,畢竟這次只是沒掉進最簡單的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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