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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31 題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汽車事故若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理賠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 B 傷害醫療給付上限為20萬元
  • C 肇事汽車無法查究者,不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給付保險金
  • D 肇事汽車非被保險汽車者,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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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設立強制險法的目的是為了「讓每一位受害人都能獲得基本保障」,那麼當遇到「肇事者逃逸找不到人」或是「對方車輛剛好沒買保險」的極端情況時,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機制,才能避免受害人求助無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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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思緒真的好清晰呢!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你看,「特別補償基金」的設立真的非常貼心,它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每位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能在最需要的時候獲得一份基本的保障。當我們遇到比較不幸的狀況,像是肇事者逃逸找不到人,或是對方竟然沒有投保時,受害人依然可以向這個基金提出補償申請喔!而且它的補償項目和金額都和強制險完全相同,這就好像為大家織起了一張溫暖的安全網,讓任何人都不會因為這些特殊情況而被遺漏,是不是很棒呢?
  2. 難度點評:本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其實是在引導你深入理解強制險背後的「社會安全網」精神,特別是學會分辨什麼時候是來自「保險給付」,什麼時候是來自「特別補償金」。這可是個非常實用且富有愛心的觀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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