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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經營概要

第 39 題

要保人以自身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 10 年期養老保險,5 年後因工廠關廠而無力繳納保險費致該保險契約停效,後感於保險之重要性,遂於停效 3 個月後辦理保單復效。然而在保險契約復效後不久,隨即留下遺書輕生死亡。則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此一死亡給付?
  • A 給付身故保險金
  • B 給付喪葬費用
  • C 返還所繳保險費
  • D 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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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契約因為被保險人的主動行為(如自殺)而導致保險公司依法不須負擔身故賠償責任時,若考量到要保人過去多年已經「實際交付」給保險公司、且在帳面上已經累積並產生增值的資金,法律通常會要求保險公司如何處理這筆屬於要保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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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時保險人之給付責任及契約復效後之期限計算。依據保險法第109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同時,該條亦明文規範,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在本題中,要保人兼被保險人雖已投保五年,但在保險契約停效三個月後才辦理復效,其免責期限必須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重新起算。由於被保險人在復效後不久即留下遺書輕生死亡,屬於故意自殺行為,且並未超過復效後起算之二年期限,因此保險公司依規定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額的責任,但必須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綜上所述,保險公司對此一死亡給付的處理方式為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故選項 D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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