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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經營概要

第 26 題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B 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 C 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 2 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D 保險契約因要保人之不實說明而解除時,保險人應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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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建立在「最大誠信原則」之上。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故意隱匿重要資訊、試圖欺瞞保險公司的人,在被抓到並解除契約後,還能毫無損失地拿回所有已繳保費,這對廣大守法且誠實的投保大眾公平嗎?這樣的規定是否能有效嚇阻不誠實的投保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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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64 條的「據實說明義務」。當要保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保險人解除契約時,依據保險法第 25 條規定,保險人是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的。這是為了懲罰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並維護保險共同體的不當利得。選項 (A)(B)(C) 則皆為法條原文內容。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多數考生能記得解除權的行使條件(1 個月/ 2 年),但容易在「解除後的法律效果(保費返還與否)」產生混淆。你能精準辨識出 (D) 的錯誤,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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