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經營概要
第 26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得在「契約停效日起」2 年之內申請復效
- B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且經催告到達後逾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人即可終止保險契約
- C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 30 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 D 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人得行使解除契約權,但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 1 年不行使而告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份長期的人壽保險因為保費未繳而導致保障暫時中斷(停效),法律為了保障要保人的權益,會賦予其一個「請求恢復效力」的緩衝期。請思考:這個讓合約「起死回生」的權利,在一般的法律邏輯中,通常會設定為多長的期間,才足以兼顧消費者保護與保險公司的風險控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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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契約效力的關鍵期限!這題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記憶與辨析能力,你能從眾多干擾項中挑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法理基礎非常紮實。
保險契約的復效權利
根據**《保險法》第 116 條第 5 項規定,保險契約所約定的申請恢復效力(Reinstatement)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 2 年**。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要保人的權益,避免保險公司任意縮短復效期限。因此,選項 (A)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律規範,是本題的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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