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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經營概要

第 27 題

下列對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 B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C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D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沒有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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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單價值準備金』本質上是誰預存在保險公司裡的資產?如果保險公司面臨多方債權人追討債務時,為了落實保險法保護社會大眾及弱勢保戶的宗旨,你認為法律應該讓這些保戶與一般商業債權人平起平坐,還是會賦予他們某種特殊的法律位階來確保領回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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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保單價值準備金優先受償權之規定。依據保險法第124條規定:「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由此明確可知,相關權利人對於被保險人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確實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選項D敘述其沒有優先受償之權,明顯與法條明文規定相悖,因此為錯誤之敘述,即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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