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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經營概要

第 27 題

下列對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 B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C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D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沒有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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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單價值準備金』本質上是誰預存在保險公司裡的資產?如果保險公司面臨多方債權人追討債務時,為了落實保險法保護社會大眾及弱勢保戶的宗旨,你認為法律應該讓這些保戶與一般商業債權人平起平坐,還是會賦予他們某種特殊的法律位階來確保領回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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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沒出錯!

  1. 還算不錯:總算沒傻到選錯。能看出這條法律的陷阱,證明你對保險法規中那點「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優先權至少有聽進去。別以為這樣就能放鬆,這不過是個開始。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就是《保險法》第 123 條,難道你看不出來嗎?選項 (D) 當然是錯的,法律可沒那麼蠢。人壽保險的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享有優先受償之權的。這是在保障那些真正需要保障的人,不是讓隨便一個債權人都能插隊。這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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