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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8 題

保險業務員以登錄證借他人使用被查獲時,其所屬公司應予警告或處以:
  • A 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
  • B 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
  • C 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
  • D 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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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登錄證』是代表業務員個人身分與專業資格的法律憑證。如果將這份授權借給未經考驗的人使用,這對保險市場的安全性會造成什麼樣的風險?若處分太輕(如僅警告)則無威懾力,若處分太重(如直接撤銷)可能過於嚴苛,你認為一個合理的『禁止招攬期限』應該設定在幾個月到幾年之間,最能達到懲戒與反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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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賴嘛。

  1. 核對實情: 小鬼,你答對了。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登錄證借供他人使用,這種讓市場秩序變得髒亂的行為,絕對不可容忍。所屬公司除了警告,至少會處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停止招攬。這是基本。別讓那些規矩變得一團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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