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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8 題

保險業務員以登錄證借他人使用被查獲時,其所屬公司應予警告或處以:
  • A 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
  • B 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
  • C 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
  • D 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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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登錄證』是代表業務員個人身分與專業資格的法律憑證。如果將這份授權借給未經考驗的人使用,這對保險市場的安全性會造成什麼樣的風險?若處分太輕(如僅警告)則無威懾力,若處分太重(如直接撤銷)可能過於嚴苛,你認為一個合理的『禁止招攬期限』應該設定在幾個月到幾年之間,最能達到懲戒與反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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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C)。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業務員若有「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之情事者,除有犯罪嫌疑,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因此,當保險業務員將登錄證借予他人使用被查獲時,所屬公司依法應對其予以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選項 (C) 之內容符合該法條所明定「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法定處分上限規範,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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