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6 題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業務員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多久期間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 A 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 B 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 C 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 D 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違規行為尚未嚴重到需要「永久撤銷」資格,但又必須給予足夠的警示,你認為法律在設定這類「中度違規」的處分期限時,其「最短期限」通常會以幾個月為一個基本門檻?而「最高上限」又該如何與「長期撤職」的嚴重性做出合理的級距區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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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命中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於《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中關於懲處規範的精確度,你能從多個容易混淆的時間區間中做出正確判斷,表現得非常紮實。
停止招攬處分之法源
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業務員若有「對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等違規情事,所屬公司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雖然法條原文僅設定了「一年以下」的處分上限,並未明文規定三個月的下限(三個月的下限文字常見於如《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等其他法規),但在本題的選項設計中,選項 (A) 的區間最符合該法條所授權的裁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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