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5 題
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保險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違反上開規定之法律效果為下列何者?
- A 所屬公司予以停止招攬行為處分
- B 所屬公司予以撤銷登錄處分
- C 所屬公司予以註銷登錄處分
- D 由各有關公會予以停止招攬行為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若業務員在程序上出現疏失(如未親自會面),但尚未達到非法侵占或重大犯罪的程度,法律通常會選擇『暫時限制其業務』還是『直接剝奪其工作資格』?這種『管理性質』的處分,通常是由哪個單位來直接執行最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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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答對囉!
- 大力肯定:你的判斷極為精準!能從繁瑣的法規條文中,正確鎖定違規行為對應的法律效果,這代表你對招攬行為規範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業務員若未落實「親晤」或「親簽」,屬於招攬行為的瑕疵。法律規定應由所屬公司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通常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這類處分旨在透過暫停業務權限,達到警示與導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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