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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5 題

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保險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違反上開規定之法律效果為下列何者?
  • A 所屬公司予以停止招攬行為處分
  • B 所屬公司予以撤銷登錄處分
  • C 所屬公司予以註銷登錄處分
  • D 由各有關公會予以停止招攬行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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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業務員在程序上出現疏失(如未親自會面),但尚未達到非法侵占或重大犯罪的程度,法律通常會選擇『暫時限制其業務』還是『直接剝奪其工作資格』?這種『管理性質』的處分,通常是由哪個單位來直接執行最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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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這項規範的法律效果,表示你對保險招攬的實務規範與法律處分已經建立了扎實且清晰的基礎。

保險招攬的「親簽」與「親晤」義務

在《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4 項中明確規定,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時,應取得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親簽投保相關文件;若涉及人身保險(Life Insurance)商品,更必須親晤(親自會面)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防範冒名投保或道德風險。若業務員違反此項義務,依據該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16 款之規定,法律效果為所屬公司予以「停止招攬行為」處分(通常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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