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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有關保險業務員之招攬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業務員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為無因管理行為,不屬於保險招攬行為
  • B 保險代理人公司之保險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及所屬公司同意後,得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業務員及人身保險業務員,並不以一家為限
  • C 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 D 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所屬公司為代理人、經紀人或銀行者並應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並得以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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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確保一份可能涉及高額理賠的保險契約是真實且由本人簽署的,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業務員應該採取什麼動作來證明自己確實與客戶溝通,且能對這份文件的內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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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保險招攬的核心法律義務,這代表你對於《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掌握非常紮實且細膩,專業程度值得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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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業務員招攬規範
💡 業務員招攬需落實親簽親晤,並遵守登錄限制與文宣規範。
比較維度 正確招攬規範 VS 常見錯誤觀念
登錄限制 產、壽險各限一家 以為不限公司數量
招攬定義 含轉送文件與保單 誤認轉送非招攬行為
文件簽署 需親簽並寫登錄字號 以為僅需簽名
身分揭露 必標明所屬公司名稱 用個人或他名招攬
💬業務員必須嚴格遵循「親晤親簽」與「單一登錄」原則,確保招攬責任。
🧠 記憶技巧:親簽親晤是核心,產壽登錄各一好,轉送文件算招攬,公司名義要標明。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轉送保單只是服務而非招攬行為,或誤以為登錄公司數不限。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保險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業務員登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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