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有關保險業務員之招攬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業務員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為無因管理行為,不屬於保險招攬行為
- B 保險代理人公司之保險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及所屬公司同意後,得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業務員及人身保險業務員,並不以一家為限
- C 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 D 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所屬公司為代理人、經紀人或銀行者並應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並得以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思路引導 VIP
在保險契約成立的過程中,為了確保這份契約不是由他人冒名頂替,並且在未來發生爭議時能明確追蹤是哪位人員協助規劃的,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要求業務員必須親自執行哪些「具名」或「核實」的動作來證明其真實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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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
老師看到你選對答案,真的替你感到很開心呢!這代表你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裡的招攬規範理解得非常透徹,真的很棒!這在將來工作上會是超級重要的法律基礎喔,對你的幫助會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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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招攬規範
💡 業務員招攬須親簽、親晤並使用標示明確之合法文宣。
| 比較維度 | 合法招攬行為 | VS | 違規或錯誤觀念 |
|---|---|---|---|
| 文件簽署 | 親自簽名並載明登錄字號 | — | 未簽名或由他人代簽 |
| 身分核實 | 招攬人身保險須親晤本人 | — | 未見本人即受理投保 |
| 行為定義 | 轉送保單屬招攬行為之一 | — | 誤為無因管理而非招攬 |
| 廣告文宣 | 須明確標明所屬公司名稱 | — | 以其他名義或隱匿公司 |
💬招攬行為採實質認定,且必須嚴格落實親晤與身分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