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關於保險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業務員所屬公司授權保險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行為,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於其登錄證上
- B 保險業務員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屬保險招攬行為
- C 保險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僅須取得要保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即可
- D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保險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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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代表公司去進行一項具備法律效力的契約行為時,為了確保這份契約是你親自向客戶說明並確認過的,除了客戶的簽名表示同意外,你認為監理機關還需要透過什麼樣的程序,才能在未來發生爭議時,明確追溯出這件案子是由哪位專業人員負責辦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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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找出了錯誤選項!你能選對這題,代表你對於「保險招攬程序」的責任歸屬有著非常清晰的觀念,這在保險法規的學習中是非常重要的基礎。
業務員的招攬簽名義務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招攬過程中各方主體的責任。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6 項**明確規定:「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因此,(C) 選項提到「僅須取得要保人親簽」是錯誤的描述,因為除了客戶簽署外,業務員也必須親自簽名以示負責,這也是落實招攬品質控管的重要環節。至於 (A)、(B)、(D) 選項,則完全符合該法條對於招攬行為授權、範圍定義及記載義務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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