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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5 題

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保險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違反上開規定之法律效果為下列何者?
  • A 所屬公司予以停止招攬行為處分
  • B 所屬公司予以撤銷登錄處分
  • C 所屬公司予以註銷登錄處分
  • D 由各有關公會予以停止招攬行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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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看看:當業務員在『招攬過程』中發生程序上的疏忽(例如沒見到客戶),而非涉及重大誠信犯罪時,法律通常會優先採取『暫時性限制行為』還是『永久撤銷資格』?此外,第一線的督導與懲處責任,通常是落在招募他的『公司』還是外部的『公會』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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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解答為 A。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業務員若有違反相關規定之情事,除有犯罪嫌疑,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題目中所述業務員從事招攬未取得親簽,或涉及人身保險商品未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等違規行為,依法應由其「所屬公司」予以「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同時,依同條規定,須為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所屬公司始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綜合上述法條內容,針對本題單一違規行為之法定效果為所屬公司予以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故選項 A 正確,其餘選項之處分主體(如公會)或處分種類(如撤銷、註銷登錄)皆與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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