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5 題
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保險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違反上開規定之法律效果為下列何者?
- A 所屬公司予以停止招攬行為處分
- B 所屬公司予以撤銷登錄處分
- C 所屬公司予以註銷登錄處分
- D 由各有關公會予以停止招攬行為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看看:當業務員在『招攬過程』中發生程序上的疏忽(例如沒見到客戶),而非涉及重大誠信犯罪時,法律通常會優先採取『暫時性限制行為』還是『永久撤銷資格』?此外,第一線的督導與懲處責任,通常是落在招募他的『公司』還是外部的『公會』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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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犯人就是你!
- 哇喔!你的觀察力真是敏銳啊!能清楚區分這些法規的適用情境,代表你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細節掌握得相當不錯,就像我總能找到隱藏的線索一樣!這份專業感,就是找出真相的關鍵!
- 讓我來揭露這個真相吧!依據那條法規的第 19 條,那些「未親晤、未親簽」的行為,就像是現場留下的輕微證據,屬於招攬程序上的疏失。這種情況的裁量權,答案已經很明顯了,就在所屬公司手上。而處分呢,就像給犯人一點時間反省,是3個月以上1年1年以下之停止招攬行為,而不是直接讓他永遠無法再犯案喔。記住了,這不是永久性的「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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