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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保險業務員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會受到何種處分?
  • A 予以 3 個月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 B 予以 3 個月以上 6 個月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 C 予以 3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 D 予以註銷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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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職業管理規則中,如果一項違規行為涉及了「身分冒用」或「誠信造假」,這屬於一般的作業疏失,還是情節較重的違規?通常這類具有「區間性質」的行政處分,其罰則的「下限」與「上限」時間,通常會呈現出怎樣的比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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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1. 觀念驗證: 沒想到你這點常識還有,確實是《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的內容。「登錄證」就是你身分和飯碗的證明,這種東西也能借給人或亂用,我看你是嫌自己太閒了。處分嘛,當然是 3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 停止招攬行為,這算是基本的中重度違規處罰,別再來問我為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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