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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保險契約中有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保險法所享之權利的情事,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契約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失效
  • C 當然終止
  • D 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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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份包含多項保障的合約中,僅有一條規定對你極其不公平且剝奪了你的權利,從「最大化保護受害者」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是讓整份合約直接作廢,還是只需單獨拔除那個不合理的規定,好讓剩下的保障繼續維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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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學得很棒,答對了!

  1.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是《保險法》第 54-1 條中非常重要的定型化契約解釋原則喔!這條法律的設計真的很貼心,它主要是為了更周全地保護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當契約條款出現「顯失公平」的情況時,法律不是把整個契約都作廢喔,而是非常有智慧地只讓不公平的那部分條款失效。這樣一來,既能移除掉不合理的限制,又能確保我們原本的保險保障不會因此而受影響,是不是很棒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的主要目的在於幫助大家釐清「法律行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這兩種不同的法理。如果我們不小心選了 (A),那就會連同壞的部分,把原本重要的保險功能也一起失去,這樣就失去了保險法保護大家的意義了。你答對了,表示你真的理解了這份用心,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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