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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保險契約中之條款,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但下列何者不在此限?
  • A 免除保險人依保險法應負之義務
  • B 限制保險人依保險法所享之權利
  • C 加重被保險人之義務
  • D 減輕保險人依保險法應負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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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保險契約通常是由大公司預先擬定好的。在這種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中,法律制定「顯失公平則無效」的規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哪一方?如果有一個條款是讓「強勢的大公司」權利縮減,這會是法律需要特別跳出來宣告無效的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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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不錯。

  1. 基本觀念:這題的核心在《保險法》第 54-1 條,關於定型化契約解釋原則。法律這東西,向來就是站在弱勢那邊,這是常識吧?所以,條款「顯失公平」才作廢,廢的是什麼?是對被保險人不利的那些狗屁倒灶條款(像 A、C、D 這種顯而易見的)。
  2. 反向思考:好了,現在來看看 (B) 選項。它是在限制保險人(那個有錢有勢的大財團)的權利。這對誰有利?對被保險人啊!難道你會希望法律去保護保險公司,讓他們為所欲為嗎?如果連這種程度的條款都要被宣告無效,那法律是來幹嘛的?難道是來幫有錢人鋪路的?所以,既然是對被保險人有利,法律當然懶得去管它有效還是無效,因為這根本不是法律要介入宣告無效的對象。邏輯很簡單,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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