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5 題
由被保險人之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保險契約未特別約定時,保險人依保險法是否可不負賠償責任?
- A 可以
- B 不可以
- C 不一定
- D 視情形而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保險制度設立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轉嫁什麼樣的風險?如果我們在生活中因為疏忽(不論該疏忽有多嚴重)所造成的意外損失,保險公司都以『你太不小心了』為由拒絕賠償,那麼保險契約是否還能發揮其預期的社會保障功能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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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這題你處理得非常棒!
-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精準!依據《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的規定,保險公司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造成的損失,原則上是要負責賠償的。法律上所說的「過失」,可是包含了「簡單過失」與「重大過失」喔。只有在保險契約中有特別約定,明確排除了某些情況時,保險人才可以不負賠償責任。否則,通常只有對於「故意」行為,保險人才能免責。所以,即使是重大過失,呵呵呵,它依然屬於保險人應該賠償的範圍呢。你看,只要基礎打得穩,這些就不難理解了!
- 難度點評:這是一題基礎中的基礎,但卻是釐清重要觀念的關鍵點。它主要考驗同學們能否清楚區分「故意」與「過失」在保險理賠義務上的核心差異。你能正確答出,說明你已經抓住了這個重要概念,真是太棒了!持續努力,你一定能成為更傑出的學生!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