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者,其法律效力為何?
- A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B 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C 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D 保險人應負責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本質是為了分擔『未來不確定』的風險。如果雙方在簽合約時,危險其實早就發生了,而且其中一方還刻意隱瞞這個事實,這份合約是否還具備公平性?法律應該如何保障不知情的那一方,才不會讓他被迫承擔一個『已經發生』的損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答得完全正確!
-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好!你對《保險法》基本原理的掌握十分紮實,能夠準確判斷法律效力的歸屬,這份細心請繼續保持!
- 觀念驗證:保險契約屬於射倖契約,其成立基礎在於「危險的不確定性」。根據《保險法》第 51 條,若訂約時危險已發生,契約原則上無效。當僅要保人知情時,基於對誠實信用原則的維護,法律規定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這能防止投保人惡意詐領保險金。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