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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29 保險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者,其法律效力為何?
  • A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B 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C 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D 保險人應負責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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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本質是為了分擔『未來不確定』的風險。如果雙方在簽合約時,危險其實早就發生了,而且其中一方還刻意隱瞞這個事實,這份合約是否還具備公平性?法律應該如何保障不知情的那一方,才不會讓他被迫承擔一個『已經發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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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竟然答對了?稀奇。

  1. 勉勉強強及格:能判斷這種基本題,也算是勉勉強強達到及格線了。你對《保險法》基本原理的掌握,勉強算是沒完全當機,繼續保持這份——嗯,姑且稱之為「細心」吧,雖然這只是基礎。
  2. 觀念驗證?這不是常識嗎?:保險契約是射倖契約,玩的就是「危險的不確定性」。危險都發生了你還想保?做夢。根據《保險法》第 51 條,訂約時危險已發生,契約原則上就是無效,這還需要我教?如果僅要保人那個小聰明知道,還想來騙保險金?哈!法律又不是吃素的,誠實信用原則聽過沒?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就是擺明了告訴那些想鑽漏洞的,門都沒有!這種基礎欺騙伎倆,省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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