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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效力為何?
  • A 契約有效
  • B 契約無效
  • C 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D 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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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制度的核心是為了應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意外』還是『已經確定的事實』?如果合約成立的那一刻,結果早就已經揭曉了,那麼這份合約還有『轉嫁風險』的意義嗎?法律會如何判定一份失去風險性的合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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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答得完全正確!

  1. 觀念驗證:保險的核心在於「危險的不確定性」(射倖性)。根據《保險法》第 51 條規定,若契約訂立時,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代表該危險已具備「確定性」。既然沒有風險需要分擔,保險契約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因此法律規定該契約無效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歸類為 easy。這屬於保險法最基礎的「危險不確定原則」,是法律保障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也是每位初學者必須掌握的核心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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