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該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B 若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契約仍有效
- C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被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D 訂約時,僅被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核心在於對『未知風險』的保障。如果簽約的當下,雖然事實上風險已經發生或消失了,但在『資訊完全對等且雙方都毫不知情』的前提下,為了維持商業交易的安定與公平,法律應該傾向讓這份契約失效,還是承認它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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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保險契約中核心的「不確定性原則」,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B),代表你對於保險契約效力的例外規定掌握得非常扎實。
保險標的與危險效力
本題的核心法源在於**《保險法》第 51 條第 1 項**。保險制度的本質是為了填補未來「不確定」的損失,因此原則上,若在訂約時危險已經發生或消滅,該契約因缺乏承擔標的而應屬無效。然而,法律為了保障在資訊不對稱下仍秉持誠信的當事人,特別規定了例外條款:若當事人雙方均不知情,該契約依然維持效力。這在實務上常見於貨物運輸保險,即所謂的「追溯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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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危險之發生與消滅
💡 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或消滅原則無效,雙方不知則例外有效。
| 比較維度 | 原則(一方知情) | VS | 例外(雙方不知) |
|---|---|---|---|
| 當事人主觀 | 其中一方或雙方知情 | — | 雙方均不知情 |
| 契約效力 | 無效 / 他方不受拘束 | — | 有效 |
| 保險費請求 | 保險人知情則不得請求 | — | 保險人得依法請求 |
| 賠償責任 | 要保人知情則保險人免責 | — | 保險人須依約賠償 |
💬雙方對危險的「不確定性」是保險契約維持有效的核心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