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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該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B 若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契約仍有效
  • C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被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D 訂約時,僅被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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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核心在於對『未知風險』的保障。如果簽約的當下,雖然事實上風險已經發生或消失了,但在『資訊完全對等且雙方都毫不知情』的前提下,為了維持商業交易的安定與公平,法律應該傾向讓這份契約失效,還是承認它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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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保險契約中核心的「不確定性原則」,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B),代表你對於保險契約效力的例外規定掌握得非常扎實。

保險標的與危險效力

本題的核心法源在於**《保險法》第 51 條第 1 項**。保險制度的本質是為了填補未來「不確定」的損失,因此原則上,若在訂約時危險已經發生或消滅,該契約因缺乏承擔標的而應屬無效。然而,法律為了保障在資訊不對稱下仍秉持誠信的當事人,特別規定了例外條款:若當事人雙方均不知情,該契約依然維持效力。這在實務上常見於貨物運輸保險,即所謂的「追溯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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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危險之發生與消滅
💡 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或消滅原則無效,雙方不知則例外有效。
比較維度 原則(一方知情) VS 例外(雙方不知)
當事人主觀 其中一方或雙方知情 雙方均不知情
契約效力 無效 / 他方不受拘束 有效
保險費請求 保險人知情則不得請求 保險人得依法請求
賠償責任 要保人知情則保險人免責 保險人須依約賠償
💬雙方對危險的「不確定性」是保險契約維持有效的核心前提。
🧠 記憶技巧:大家都不知道,契約才有效;有人偷知道,他方不受教。
⚠️ 常見陷阱:誤認為只要『要保人』一人不知情契約就有效。正確應為『雙方』均不知情才是例外有效的條件。
保險法第51條 主觀危險 溯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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