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該契約效力如何?
- A 契約當事人雙方倘均不知者,契約仍有效
- B 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C 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D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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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本質是為了轉嫁「不確定的風險」。如果在簽約的那一刻,雖然風險在客觀上已經結束了,但「要保人」與「保險人」兩邊在主觀上都完全不知情、且皆出於善意時,為了保護這種對法律保障的「誠實期待」,法律應該如何判定這份契約的效力,才最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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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保險法》第 51 條,保險契約以「射倖性」(不確定性)為核心。若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或消滅,原則上契約無效。但為了兼顧實務需求(例如早期海上保險資訊傳遞緩慢),法律規定了例外情況:只要當事人雙方均不知情,該契約依然有效。這體現了保險法中的最大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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