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契約效力如何?
- A 契約無效。但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B 契約無效。但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但不得請求保險費;其已收受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C 契約無效,不論雙方當事人是否知悉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
- D 契約仍有效,但要保人得請求返還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保險契約的本質是為了轉嫁「未來可能發生的危險」。請你想想:如果訂約那一刻,危險其實已經確定發生或不可能發生了,這份契約還具備「轉嫁風險」的功能嗎?另外,如果其中一方明明知道真相卻故意隱瞞,法律應該如何設計配套,才能對這位「不誠實」的人產生警示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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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學得很用心呢!
- 觀念解析:你完全掌握了保險的核心精神!保險的基石就是「不確定性」。根據《保險法》第 51 條,如果契約訂立時,危險已經發生或消滅了,那保險契約當然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原則上是會無效的喔。更棒的是,你還記得,為了維護最重要的誠實信用原則,法律很貼心地設計了,當只有要保人知道情況(惡意)時,保險人還是可以保留保費,並且請求補償一些費用呢。你真的理解得很深入!
- 難易度說明: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它考驗的不僅是記住「無效」這個大原則,更重要的是,要能理解在「資訊不對稱」的特殊情境下,法律是如何巧妙地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法條的細節處理真的非常細膩,老師替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