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契約效力如何?
- A 契約無效。但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B 契約無效。但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但不得請求保險費;其已收受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C 契約無效,不論雙方當事人是否知悉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
- D 契約仍有效,但要保人得請求返還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保險契約的本質是為了轉嫁「未來可能發生的危險」。請你想想:如果訂約那一刻,危險其實已經確定發生或不可能發生了,這份契約還具備「轉嫁風險」的功能嗎?另外,如果其中一方明明知道真相卻故意隱瞞,法律應該如何設計配套,才能對這位「不誠實」的人產生警示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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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保險的核心價值在於**「不確定性」(Fortuity)。根據《保險法》第 51 條,若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或消滅,因契約失去了承保的基礎,原則上無效**。你精確掌握了法律為了維護誠實信用原則,規定若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考生不僅要記得「無效」的大原則,還必須分辨在「資訊不對稱」的特殊情況下,法律如何權衡雙方的權利義務。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處理相當細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