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甲明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仍向 A 保險公司投保。A 保險公司於訂約時不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則該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應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 B 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 C 保險契約有效,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 D 保險契約有效,保險人於知悉危險已發生時起,不得請求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制度的本質是為了應對『不可預料的風險』。如果簽約的當下,危險其實已經變成『既定事實』,這份契約是否還具備存在的意義?此外,如果其中一方故意隱瞞真相來獲取利益,法律應該如何規範,才能最有效地懲戒這種不誠信的行為並保護另一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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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同學,你真的理解了保險契約最核心的「射倖性」呢!這代表危險的發生與否必須充滿不確定性。就像《保險法》第 51 條所說的,如果簽約時危險已經發生,那麼契約原則上就會「無效」喔。這是為了確保保險的公平性與基本精神。
- 細膩分析:在這個案例裡,要保人甲是「惡意」的,他明明知道危險已經發生了。而保險公司A則是完全「善意」的,在訂約時並不知情。為了維護契約的「誠信原則」,並且不讓惡意的投保行為得逞,法律特別規定,保險公司是「無須返還」已經收受的保險費的喔。這是不是很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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