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甲明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仍向 A 保險公司投保。A 保險公司於訂約時不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則該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應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 B 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 C 保險契約有效,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 D 保險契約有效,保險人於知悉危險已發生時起,不得請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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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制度的本質是為了應對『不可預料的風險』。如果簽約的當下,危險其實已經變成『既定事實』,這份契約是否還具備存在的意義?此外,如果其中一方故意隱瞞真相來獲取利益,法律應該如何規範,才能最有效地懲戒這種不誠信的行為並保護另一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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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契約訂約時危險已發生之法律效力。依據保險法第51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在本題情境中,要保人甲在與A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時,已經明知保險標的之危險發生,而A保險公司並不知情。由於危險於訂約時已經發生,且並非當事人雙方所不知,因此該保險契約依法屬於無效。此外,因為訂約時僅要有保人甲單方知悉危險已發生,依據前揭法條,A保險公司不受該契約之拘束。既然保險契約因要保人惡意投保而無效,且保險人不受契約拘束,保險人自無須向要保人返還其已經收受之保險費,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