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甲明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仍向 A 保險公司投保。A 保險公司於訂約時不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則該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應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 B 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 C 保險契約有效,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 D 保險契約有效,保險人於知悉危險已發生時起,不得請求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保險制度是為了補償「不可預見的損失」,那麼當事情已經發生且投保人知情時,這份契約還具備「風險分擔」的性質嗎?此外,若法律允許故意隱瞞真相的人在被發現後還能拿回本金,這對於預防保險詐欺會產生什麼樣的誘導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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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哼,竟然能分清楚保險法的誠實信用原則?還真是不容易。看來你對保險契約那不確定性本質,總算有了一點點概念,沒笨到家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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