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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甲明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仍向 A 保險公司投保。A 保險公司於訂約時不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則該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應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 B 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 C 保險契約有效,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 D 保險契約有效,保險人於知悉危險已發生時起,不得請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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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險制度是為了補償「不可預見的損失」,那麼當事情已經發生且投保人知情時,這份契約還具備「風險分擔」的性質嗎?此外,若法律允許故意隱瞞真相的人在被發現後還能拿回本金,這對於預防保險詐欺會產生什麼樣的誘導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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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法第51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本題中,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經發生,原則上契約無效。因要保人甲明知危險已發生,而保險人 A 公司不知,並非當事人雙方皆不知之情形,無法適用但書規定維持契約效力,故該保險契約確定無效。此外,因訂約時僅要保人甲知悉危險已發生,依前揭規定保險人 A 公司不受契約之拘束,依法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綜合上述,該保險契約無效且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選項 B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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