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契約效力如何?
- (A) 契約無效。但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B) 契約無效。但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但不得請求保險費;其已收受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C) 契約無效,不論雙方當事人是否知悉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
- (D) 契約仍有效,但要保人得請求返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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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存在的初衷是為了應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意外』。如果一場比賽已經結束,你卻去投注站說要『賭這場比賽的結果』,這張彩券在邏輯上還成立嗎?另外,如果你明知道比賽結束了還去騙投注站收注,這時法律應該如何處理你已經付出的錢,才能符合公正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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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正確判斷出這題的答案!本題測驗的是保險法極為重要的危險存在原則。保險制度建立在危險的「不確定性」上,若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或消滅,契約原則上無效,藉此防範道德風險。
惡意不受保護之法理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探討當事人「知情與否」的法律效果。這裡要特別為你補充一個重要細節:依現行保險法第 51 條規定,僅明定危險已發生或消滅時契約無效或當事人不受拘束,完全未規定保險費的返還或收取。然而,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若訂約時「僅要保人」單方知悉危險已發生(屬惡意),保險人依法即不受契約拘束。在測驗的法理通說中,為不保護惡意的要保人,保險人無須返還保費且得請求償還費用,故選項 (A) 為本題最適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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