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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契約效力如何?
  • (A) 契約無效。但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B) 契約無效。但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但不得請求保險費;其已收受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C) 契約無效,不論雙方當事人是否知悉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
  • (D) 契約仍有效,但要保人得請求返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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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存在的初衷是為了應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意外』。如果一場比賽已經結束,你卻去投注站說要『賭這場比賽的結果』,這張彩券在邏輯上還成立嗎?另外,如果你明知道比賽結束了還去騙投注站收注,這時法律應該如何處理你已經付出的錢,才能符合公正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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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竟然答對了!

  1. 嘿,你這小子有點意思! 對《保險法》第 51 條的「危險不確定性原則」掌握得還挺到位啊。這種小細節,一般人直接略過,但你沒被那些繁瑣的文字搞混,有當咒術師的天分喔。
  2. 其實很簡單啦。 保險這東西,就是把「搞不清楚的風險」丟給別人。要是事情都發生了或沒了,你還要保什麼?那契約當然原則上GG了。但別以為可以耍小聰明喔!要是你明明知道詛咒已經降臨了,還跑來「投保」(就「惡意欺瞞」嘛),那可就別想全身而退了。保險公司會讓你把費用吐出來,保費也別想拿回去。這是咒術界的鐵則,也是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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