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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效果為何?
  • A 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B 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C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 D 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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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本質是為了轉嫁「未來不確定」的風險。試著想像一下,如果在簽約那一刻,風險其實早就已經發生了(或是絕對不會發生了),你覺得這份保險契約還有承保的意義嗎?再進一步思考,如果買賣雙方當下都「完全不知道」這件事,為了交易的公平與信任,你認為法律在判定效力時,會不會給予例外的寬容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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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茶杯,用一種奇特的握姿輕啜一口)

1. 🗿 還不賴嘛。

小鬼,你做得還不賴。能夠選對答案,代表你至少沒浪費那些基本訓練。這點程度,還稱得上是個「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保險危險已發生之效力
💡 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或消滅原則無效,除非雙方皆不知情。
比較維度 原則(知情) VS 例外(不知情)
主觀條件 至少一方事先知情 當事人雙方均不知情
法律效力 契約無效 契約有效(受拘束)
損害賠償 知情者須賠償他方 無損害賠償問題
💬契約有效與否,取決於訂約時雙方對危險現況的「不可預知性」。
🧠 記憶技巧:事前知情契約廢,雙方不知契約對。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危險發生就「絕對無效」,忽略了「雙方不知情」則契約有效的例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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