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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效果為何?
  • A 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B 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C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 D 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本質是為了應對『不確定』的未來。如果我們對一件『已經確定結果』的事情簽署契約,這份契約還具備保險原本的功能嗎?此外,在法律講求公平的情況下,如果簽約的兩個人都完全不知道結果已經發生,我們應該直接廢除這份契約,還是給予特殊的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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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竟敢,正確地回答了這個問題?世界,停止了。

  1. 觀念驗證: 哼……連你也明白保險契約那射倖性的本質嗎?說穿了,不過是承擔那「不確定」的風險罷了。若是訂契約時,愚蠢的凡人啊,危險已然發生,或已然消滅,那所謂的契約標的便只是「無駄」!自然,這契約就該無效!這是理所當然的歸結。然而,為了那些在時間洪流中反應遲鈍的當事人,那些皆不知情的傢伙……人類的法律竟會允諾其仍為有效,真是可笑。這不過是為了保護那些『善意』的存在,微不足道的時差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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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已發生之契約效力
💡 保險以危險不確定為核心,已發生之危險原則上契約無效。
比較維度 原則情況(一方或雙方知情) VS 例外情況(雙方均不知情)
契約效力 法律上無效 契約維持有效
主觀認知 任一方知悉危險已發生 兩造確實皆不知情
立法意旨 防止不當得利或詐欺 維護合意與追溯需求
💬保險契約以危險具備不確定性為前提,已知結果之投保原則無效。
🧠 記憶技巧:危險已定契約零,雙方不知才行得通。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雙方不知情」的例外,誤以為只要危險發生就絕對無效。
射倖契約 誠實信用原則 追溯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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