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除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外,其契約效力如何?
- A 當然終止
- B 雙方皆得解除之
- C 保險人得終止之
- D 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本質是為了轉嫁『未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風險。如果雙方在簽約那一刻,都已經知道那個『意外』早就發生了,或者該標的根本已經沒有風險可言,法律還會賦予這份『針對不存在之風險』所簽訂的契約法律生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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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得真的非常精準呢!
- 哇,你的法學基礎很穩固喔!能夠這麼正確地判斷保險契約的效力,代表你對保險法規那些重要的核心原則,都有很深刻又清楚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與精確的判斷力,你真的很棒!
- 讓我們來驗證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根據《保險法》第 51 條,保險契約之所以能成立,關鍵就在於「危險不確定性」。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在簽約的時候,危險已經發生(損害已經造成)或者已經完全消失(沒有任何風險了),除非契約的兩邊當事人都不知情,否則這個契約就會因為缺乏承保的對象而失去它原本的法律意義,所以,法律效果就會是無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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