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除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外,其契約效力如何?
- A 當然終止
- B 雙方皆得解除之
- C 保險人得終止之
- D 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本質是為了轉嫁『未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風險。如果雙方在簽約那一刻,都已經知道那個『意外』早就發生了,或者該標的根本已經沒有風險可言,法律還會賦予這份『針對不存在之風險』所簽訂的契約法律生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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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答得非常精確
- 大力肯定:你的法學基礎相當紮實!能準確判斷保險契約的效力,顯示你對保險法規的核心原則有很清楚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判斷力。
-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第 51 條,保險契約成立的前提是**「危險不確定性」。如果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損害已成)或已消滅(無風險),除非雙方皆不知情,否則契約將因缺乏承保對象而失去法律意義,法律效果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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