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者,其法律效力為何?
- A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B 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C 被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D 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思路引導 VIP
保險的核心在於對「未來不確定風險」的保障。如果其中一方在簽約當下就已經知道意外發生了,卻刻意隱瞞並誘使另一方承擔責任,這對於付出行政勞力與時間成本的另一方是否公平?從「懲罰惡意行為」與「填補行政支出」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如何處置已收取的款項,才能最有效地警示這種破壞誠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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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悉危險已發生之法律效力。題幹所述「保險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即屬於保險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規範之情事,進而使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依據保險法第24條規定,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因此,在此情形下,保險人依法得請求償還費用,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故正確答案為選項D。